地方财政补贴政策与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分析及优化路径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4-15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在我国,地方政府对经营主体的财政补贴是一项普遍且常用的经济政策,对产业的扶持、发展以及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非公平合理地向特定企业给予政府补贴,造成相关企业获得过多的竞争优势,就会抑制其他未获得地方政府补贴企业的公平竞争。如何将地方政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在我国,地方政府对经营主体的财政补贴是一项普遍且常用的经济政策,对产业的扶持、发展以及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非公平合理地向特定企业给予政府补贴,造成相关企业获得过多的竞争优势,就会抑制其他未获得地方政府补贴企业的公平竞争。

  如何将地方政府“有形之手”的经济调控功能精准作用于市场调控触及不到的领域以及如何对财政补贴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适用例外规定,是当前政策制定部门需要思考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地方政府补贴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主要问题

  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待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均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公平竞争审查是竞争政策手段,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以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政府补贴是产业政策措施,主要作用是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对产业结构、产业发展进行干预和影响,以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由此导致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协调,并产生一定冲突。

  例外规定笼统抽象。《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涉及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补贴的禁止性规定,包括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奖励补贴,违法行使税收优惠等行为。某些产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又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政策依据,导致补贴政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而适用例外规定简略、抽象,未制定专门的可实际操作的地方政府补贴公平竞争审查规章制度,导致地方财政补贴政策出台适用例外规定的案例极少。事实上,例外规定并未将任何主体、行为、行业排除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适用范围之外。

  自我审查主体责任不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采用的是“谁制定、谁审查”的自我审查模式。企业获得政府补贴获得极大竞争优势,政策制定部门与申请补贴的企业或个人会产生利益关联,政策制定部门作为审查主体,务必严肃审查和责任追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队伍素质、能力建设,通过建立专门的地方政府补贴公平竞争审查规章,进一步完善审查主体和程序,明确每一个环节的审查责任和审查质量,从制度上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

  审查监督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补贴的政策性文件通常只规定了补贴发放的对象、期限、数额等内容,没有对补贴发放前、发放后的监督问题进行规制,补贴的申请、评估、发放等过程不透明,易滋长权力寻租现象,加剧经营主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受补贴的企业或者个人是否按照申请补贴的用途使用补贴也缺乏相关的监督,存在基于自身发展考虑,将该补贴用于其他用途,而不是申请补贴时所承诺的用途,违背了发放地方政府补贴的最初目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地方政府补贴优化路径

  细化地方政府补贴例外规定的适用规则。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的适用,按照规范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补贴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规则。把《实施细则》中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原则性的条款,丰富政策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条款。实施政府补贴的主要政策制定部门,听取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建议,细化如何适用例外规定相关条款,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例外规定的补贴范围、内容、资金具体使用途径等基本内容,设定动态评估、监管、分析汇报等配套管理条款,将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纳入监管系统,从专业的角度规范实际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出台政府补贴适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适用例外规定的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把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列为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法律法规的一项主要内容,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法律地位,明确评估政策实施的市场环境、竞争分析等评估内容,明确评估过程中的评估行为,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评估的责任,严格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委托第三方评估的程序流程,保证评估机构资质合法且具备评估力量,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地方政府补贴,特别是适用的例外情形进行评估,做出科学的评估结论,为政府部门最终做出正确的审查结论提供支持。

  优化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监督机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是公权力约束机制,旨在对政策措施制定行为进行规范,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要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指导监督作用,精准掌握补贴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动态,对重大补贴政策的出台依申请组织公平竞争联合会审。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公开政策内容及适用例外规定依据,征求利益相关人意见,评估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研发智慧化监管平台,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信息数据库,对增量和存量政策采取智能数字化分析,实施科学监管。通过公开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组织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发挥政府监管作用。

  优化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机制。保障竞争政策发挥作用的同时,也要积极推进产业政策效用发挥,构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机制是解决冲突的主要方法。要树立竞争优先观念,形成整体竞争观,政府、部门增强竞争意识,强化对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关系的正确认知,在竞争优先理念的指导下制定政府补贴政策;要促进产业政策转型,克服政府补贴等产业政策的有限性,增强市场调节功能,避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要合理适用例外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例外规定,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提供了合法途径。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反垄断处 张显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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